「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呂玉玲
呂玉玲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江啟臣
江啟臣
曾銘宗
曾銘宗
羅明才
羅明才
吳志揚
吳志揚
林麗蟬
林麗蟬
徐志榮
徐志榮
童惠珍
童惠珍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增訂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五十四條之二 為辦理本法各項兒童及少年保護業務所需之必要資料,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之,受請求者有配合蒐集、處理與提供資訊之義務。 前項資訊之蒐集、處理、提供與利用,以有下列情形之六歲以下兒童為優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委託適當之團體或專業人員,查訪下列六歲以下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並提供必要之協助: 一、戶政機關逕為出生登記者。 二、戶政機關逕遷戶籍至戶政事務所者。 三、逾期未完成預防接種者。 四、未納入全民健保逾一年者。 五、國小新生未依規定入學者。 六、矯正機關收容人之子女。 七、父或母為未滿二十歲者。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應主動關懷者。 就第二項情形進行查訪者,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及第二項資訊蒐集、處理、提供與利用、查訪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依據聯合國權利公約第十九條之規定,為保護兒童於受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其他照顧兒童之人照顧時,不受到任何形式之身心暴力、傷害或虐待,疏忽或疏失,不當對待或剝削,包括性虐待,應採取一切適當之立法、行政、社會與教育措施,應包括有效程序以建置社會規劃對兒童與其照顧者提供必要之支持,並對兒童不當對待事件採取其他預防方式與用以指認、報告、轉介、調查、處理與後續追蹤。 三、行政院各部會現有分立之資訊系統資料庫,包括:全民健保資料庫、預防接種資料查詢系統、精神照護資訊管理系統、戶役政資訊系統、刑案資訊整合系統、受刑人資料庫、未成年懷孕服務管理系統、國民中小學中輟生通報及復學系統、家暴性侵害暨兒少保護資料庫、高風險家庭資料庫、特殊境遇家庭暨兒少福利資訊系統、弱勢e關懷計畫全國社福資源整合系統……等,為使主管機關能定期從中進行勾稽比對,將風險因子越多者列為優先查訪對象,爰於第一項明訂,中央主管機關得洽請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供兒少保護資料,透過數據化管理,建立主動篩檢機制,期有效及早預防兒虐案件。 四、根據衛生福利部資料統計,近年來0至6歲孩童的受虐比率逐年上升,從2012年的20.8%提高至2016年25.3%,尤其家內兒虐中低齡孩童的占比更高。2017年兒少保通報個案有59,912人,個案死亡數有155人,2018年前三季共有42,955人,個案人數居高不下。多數兒虐案件主要施虐者為父母或實際照顧之人,六歲以下弱勢兒童因自保能力低,且尚未進入教育體系,鮮少會被發現;現行雖有「六歲以下弱勢兒童主動關懷方案」,但許多網絡單位並未落實初篩查訪工作,且警政、教育、 戶政、衛生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單位權責不清,應結合民間力量,透過公私協力進行初級預防,爰將現行方案納入本條第二項,以及早介入關懷協助;第三項則明訂查訪後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之。 五、第四項明訂資訊蒐集、處理、提供與利用、查訪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