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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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壟斷、操縱價格等之禁止)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 第六條 (壟斷、操縱價格等之禁止) 農產品之交易不得壟斷、操縱價格或故意變更質量,謀取不正當利益。 |
一、修正本條文。
二、增訂第二項,明定任何人不得故意散播影響農產品交易價格之謠言或不實訊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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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三十五條 (罰則) 違反第六條、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其領有許可證者,並廢止許可證。 |
一、修正本條文。
二、第一項配合修正條文第六條酌作文字修正。
三、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規定,足生損害農產品運銷秩序者,應予以應罰,爰增訂第二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