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靜敏
陳靜敏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陳曼麗
陳曼麗
劉建國
劉建國
鄭寶清
鄭寶清
呂孫綾
呂孫綾
陳素月
陳素月
鍾佳濱
鍾佳濱
林靜儀
林靜儀
吳玉琴
吳玉琴
蔡易餘
蔡易餘
李麗芬
李麗芬
張宏陸
張宏陸
葉宜津
葉宜津
邱泰源
邱泰源
洪宗熠
洪宗熠
李昆澤
李昆澤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我國已依照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兩者皆將保護對象定為為滿十八歲之人,爰將第二八十六條第一項修正為未滿十八歲之人。 二、提高最低本刑至六個月以上。 三、本法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除本罪以外,尚有第一百二十六條凌虐人犯罪,該罪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 四、增訂之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充分保障兒童之生命、身體法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