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三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得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 第二十三條 主管機關應於公民投票案公告成立後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該期間內有全國性選舉時,應與該選舉同日舉行。 |
一、現行公投法成案後公告一個月起至六個月內舉行公民投票,公民投票法成案及通過門檻皆於修法後下降,造成公投案成案數量大幅提升,成案至投票日時間過短,投票權人恐無足夠時間了解公投案內容,上修公投案成案後公告日期。
二、未免公投案成案眾多,公投案強制與全國性投票一併舉行,造成投、開票選務困難,爰將公投與全國性選舉脫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