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郭正亮
郭正亮
趙正宇
趙正宇
陳素月
陳素月
陳靜敏
陳靜敏
吳秉叡
吳秉叡
蔣絜安
蔣絜安
鄭寶清
鄭寶清
陳曼麗
陳曼麗
李俊俋
李俊俋
李麗芬
李麗芬
李昆澤
李昆澤
吳玉琴
吳玉琴
林靜儀
林靜儀
蔡培慧
蔡培慧
蕭美琴
蕭美琴
余宛如
余宛如
周春米
周春米
劉世芳
劉世芳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歐珀
陳歐珀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貨物稅條例第十二條之五及第十二條之六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八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十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八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十二條之五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上開車輛新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於本條文生效日起五年內報廢或出口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四年以上汽缸排氣量一百五十立方公分以下機車,於報廢或出口前、後六個月內購買新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新機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四千元。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八日起配偶或二親等以內親屬購買新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適用前二項規定。 本條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一、第一項本條文為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六日增訂公布,減徵期限修改為八年,直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六日為期限,其次為鼓勵民眾舊車換新車,以減少移動污染源,調整其貨物稅減徵十萬元。 二、第二項條文原以五年內報廢機車購買新機車減徵四千元,現行新款機車能減低空污,為鼓勵舊換新,已八年內報廢機車更換新車,調整其貨物稅減徵一萬二千元。
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全數免徵。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第十二條之六 自本條文生效日起至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報廢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貨車並購買新大貨車且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該等新車應徵之貨物稅每輛定額減徵新臺幣五萬元。 前項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申請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及其他相關事項,由財政部會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定之。
第一項修正內容為配合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協助老舊大貨車汰換,因修改延長時間至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其次針對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之老舊大貨車之貨物稅予以全數免徵,減輕相關產業與貨車司機成本負擔與更換時間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