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麗蟬
林麗蟬
陳宜民
陳宜民
顏寬恒
顏寬恒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吳志揚
吳志揚
徐志榮
徐志榮
江啟臣
江啟臣
童惠珍
童惠珍
柯志恩
柯志恩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奕華
林奕華
陳怡潔
陳怡潔
林德福
林德福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學聖
陳學聖
羅明才
羅明才
李彥秀
李彥秀
蔣乃辛
蔣乃辛
蔣萬安
蔣萬安
馬文君
馬文君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對七歲以下之人,犯前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本條增訂第三項,對七歲以下之人,犯刑法二百八十六條第一、第二項之罪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二、依據衛生福利部之統計數據,近年來所發生之重大虐童致死、致重傷當中,90%為六歲以下兒童,其中更高達70%為三歲以下兒童,足見未滿七歲幼童乃受虐待、脅迫、傷害之高風險族群。 三、首先,就兒少之自保能力論之,參酌我國最高法院九十九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未滿七歲之幼童,雖不得謂全無意思能力,然確有意思能力與否,實際上頗不易證明,故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未滿七歲之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由此論可得,未滿七歲之幼童因礙其尚屬年幼、懵懂無知,故其受不當待遇、管教時,甚難向外尋求協助。其次,以傷害程度查之,據發展心理學與腦內神經科學之研究揭示,若於幼童時期遭受虐待、欺凌等情事,易造成日後身心發展上之不可逆負面影響。基此,政府對未滿七歲幼童之各項保障,應有更積極作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