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費鴻泰
費鴻泰
李彥秀
李彥秀
孔文吉
孔文吉
賴士葆
賴士葆
陳宜民
陳宜民
童惠珍
童惠珍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王育敏
王育敏
林奕華
林奕華
許淑華
許淑華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學聖
陳學聖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蔣萬安
蔣萬安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四條之二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四條之二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四、被保險人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被保險人扶養者。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加給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請領條件。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四、失蹤。 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第五十四條之二 請領失能年金給付者,同時有符合下列條件之眷屬時,每一人加發依第五十三條規定計算後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之眷屬補助,最多加計百分之五十: 一、配偶應年滿五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無謀生能力。 (二)扶養第三款規定之子女。 二、配偶應年滿四十五歲且婚姻關係存續一年以上,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三、子女應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但養子女須有收養關係六個月以上: (一)未成年。 (二)無謀生能力。 (三)二十五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前項所稱無謀生能力之範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各款眷屬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其加給眷屬補助應停止發給: 一、配偶: (一)再婚。 (二)未滿五十五歲,且其扶養之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請領條件。 (三)不符合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請領條件。 二、子女不符合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請領條件。 三、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拘禁。 四、失蹤。 前項第三款所稱拘禁,指受拘留、留置、觀察勒戒、強制戒治、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裁判之宣告,在特定處所執行中,其人身自由受剝奪或限制者。但執行保護管束、僅受通緝尚未到案、保外就醫及假釋中者,不包括在內。
無兄弟姊妹的單身勞工者若有父母要扶養,一旦遭逢事故致終生無法工作,恐會影響全家生計。失能年金給付之眷屬補助加發計算對象未納入直系血親父母,將使失能「單身勞工」產生相對剝奪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