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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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直系尊親屬,年滿六十歲,或無謀生能力,受被保險人扶養者、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第十九條之一 被保險人非自願離職退保後,於請領失業給付或職業訓練生活津貼期間,有受其扶養之眷屬者,每一人按申請人離職辦理本保險退保之當月起前六個月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十加給給付或津貼,最多計至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受扶養眷屬,指受被保險人扶養之無工作收入之配偶、未成年子女或身心障礙子女。 |
國人逾35歲才生第一胎,2017年我國總生育率僅1.13,排名全球第3低。生育率低,許多家庭通常只有一名小孩,未來就是一名小孩要扶養兩名長輩。
無兄弟姊妹的單身勞工者若有父母要扶養,一旦失業,恐會影響全家生計。失業給付的加給對象未納入直系血親父母,將使「單身勞工」產生相對剝奪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