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徐志榮
徐志榮
王育敏
王育敏
柯志恩
柯志恩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馬文君
馬文君
童惠珍
童惠珍
林德福
林德福
孔文吉
孔文吉
黃昭順
黃昭順
沈智慧
沈智慧
林奕華
林奕華
蔣萬安
蔣萬安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第三條 中央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 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修正施行之前項規定所增加之教育經費預算,應優先用於推動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 第二項所定決算歲入淨額,指各級政府決算及特別決算中,不含舉債及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扣除重複列計部分。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其歲入總預算扣除上級政府補助為自有財源,並依教育基本需求,衡量財政狀況,優先支應教育經費,除自有財源減少外,其自行負擔之教育經費,應逐年成長。
為確保我國各階段教育實施所需之經費來源穩定並提高教育經費預算投入,俾提高我國教育品質,培育優質人才,奠定國家長遠發展之基礎。爰修正本條文第二項,將現行法定教育經費預算下限調高為「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三點五」。若以108年度依現行規定之百分之二十三編列之經費預算數額相較,可增加教育經費預算約135億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