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章條例第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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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sq

獎章條例第四條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失能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頒給楷模獎章: 一、操守清廉,有具體事蹟,足資公教人員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優良,有特殊事蹟。 三、搶救重大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 四、因執行職務受傷,達公教人員保險全殘廢標準。 五、因執行職務,以致死亡。 六、其他優良事蹟足資矜式。
配合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教人員保險法,將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爰修正第四款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