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吳志揚
吳志揚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德福
林德福
童惠珍
童惠珍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麗蟬
林麗蟬
李彥秀
李彥秀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奕華
林奕華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各投票所於各選區投票完畢後,始能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若進行兩種以上選票之開票作業,應依序進行,同一時間內以進行一種選票開票作業為限。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第五十七條 公職人員選舉,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原住民公職人員選舉,選舉委員會得斟酌實際情形,單獨設置投票所或於區域選舉投票所內辦理投票。 投票所除選舉人及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之家屬外,未佩帶各級選舉委員會製發證件之人員不得進入。但檢察官依法執行職務者,不在此限。 投票所於投票完畢後,即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開票完畢,開票所主任管理員與主任監察員即依投開票報告表宣布開票結果,除於開票所門口張貼外,並應將同一內容之投開票報告表副本,當場簽名交付推薦候選人之政黨,及非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所指派之人員;其領取,以一份為限。 投開票完畢後,投開票所主任管理員應會同主任監察員,將選舉票按用餘票、有效票、無效票及選舉人名冊分別包封,並於封口處簽名或蓋章,一併送交鄉(鎮、市、區)公所轉送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保管。 前項選舉票除檢察官或法院依法行使職權外,不得開拆;前項選舉人名冊自投票日後第二日起十日內,選舉人得憑本人國民身分證向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申請查閱,查閱以選舉人所屬投票所選舉人名冊為限;候選人或其指派人員得查閱所屬選舉區選舉人名冊。 第六項選舉票及選舉人名冊,自開票完畢後,其保管期間如下: 一、用餘票為一個月。 二、有效票及無效票為六個月。 三、選舉人名冊為六個月。 前項保管期間,發生訴訟時,其與訴訟有關部分,應延長保管至裁判確定後三個月。
一、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投票截止時間為投票日下午4時,但以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投為例,有的投開票所已結束,有的地方還在投票。如果以等待2-4個小時來算,恐最晚6-8時才開票,誰先結束誰就可開票,最長恐有4小時落差。時間落差太大,已開的票數恐影響還在排隊的人投票意向,這些排隊的人那麼多,對結果將會造成一定影響。 二、「邊開票、邊投票」是我國民主選舉史上僅見的,以前沒有,行政院在選後的檢討報告提到要改善此次選務缺失,包含大排長龍,邊投票邊開票等情形,代表行政院也認為選務有缺失,未符合民眾期待。 三、因應我國現行選舉制度,有總統立委合併選舉和地方九合一選舉兩種方式,總統立委選舉共有總統、立委、政黨三張選票,地方九合一選舉共有包括直轄市長、縣市長、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長、鄉鎮市民代表、村里長、直轄市原住民區長及區民代表等,依照縣市分類有四或五張選票,基於不同投開票所之可用空間及人力配置差異,部分投票所採取同時開票之「雙軌模式」,有些則採取依序開票之「單軌模式」,使開票作業出現一國兩制,然經驗證明此舉不僅無助於開票作業之效率提高,更易造成選務爭議。為避免上述一國兩制之開票情形再現,同時確保開票作業萬無一失,避免出現選舉爭議,開票作業應明定分開依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