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陳學聖
陳學聖
柯志恩
柯志恩
許淑華
許淑華
童惠珍
童惠珍
蔣乃辛
蔣乃辛
吳志揚
吳志揚
呂玉玲
呂玉玲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德福
林德福
林奕華
林奕華
陳超明
陳超明
林麗蟬
林麗蟬
沈智慧
沈智慧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民投票法第一條、第三條之一及第二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領土、國號、國旗與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公民投票雖為直接民主之體現,惟憲法位居我國法律中之最高位階,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禁止公民投票之內容,違反憲法之規定,以維持憲法之最高性及穩定性。
第三條之一 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地方性公民投票選舉,選舉委員會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適度增加投票所及選務工作人力。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各投票所於各選區投票完畢後,始能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一、本條新增。 二、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投投票,因選票數量增加、投票程序複雜,肇致多數投開票所都出現長長人龍、「塞車」狀況,直到規定投票截止時卻仍有排隊民眾尚未投到票,造成「隔壁一邊唱票,這裡一邊投票」的亂象,此等狀引發極大社會爭議,咸認為會將影響投票及選舉結果不公之虞。 未來多合一選舉將成為常態,選務人員勢必於同時進行不同選票之開票作業,以此次九合一選舉為例,邊投票邊開票,雖然不違法卻也引發不公平疑慮。為保障公民選舉權之公正性,應要求投完票再開票,以避免產生西瓜偎大邊的效應,保障選民理性判斷,這與選前不准公布民調係相同道理。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前項之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二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二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