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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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領土、國號、國旗與人民之權利義務者,不得違反憲法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 第一條 依據憲法主權在民之原則,為確保國民直接民權之行使,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公民投票涉及原住民族權利者,不得違反原住民族基本法之規定。 |
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公民投票雖為直接民主之體現,惟憲法位居我國法律中之最高位階,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禁止公民投票之內容,違反憲法之規定,以維持憲法之最高性及穩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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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之一 全國性公民投票及地方性公民投票選舉,選舉委員會應視選舉區廣狹及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適度增加投票所及選務工作人力。 前項之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各投票所於各選區投票完畢後,始能改為開票所,當眾唱名開票。 | |
一、本條新增。
二、2018年九合一選舉及公投投票,因選票數量增加、投票程序複雜,肇致多數投開票所都出現長長人龍、「塞車」狀況,直到規定投票截止時卻仍有排隊民眾尚未投到票,造成「隔壁一邊唱票,這裡一邊投票」的亂象,此等狀引發極大社會爭議,咸認為會將影響投票及選舉結果不公之虞。
未來多合一選舉將成為常態,選務人員勢必於同時進行不同選票之開票作業,以此次九合一選舉為例,邊投票邊開票,雖然不違法卻也引發不公平疑慮。為保障公民選舉權之公正性,應要求投完票再開票,以避免產生西瓜偎大邊的效應,保障選民理性判斷,這與選前不准公布民調係相同道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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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前項之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二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 第二十一條 公民投票應在公投票上刊印公民投票案編號、主文及同意、不同意等欄,由投票人以選舉委員會製備之工具圈定之。 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 |
一、增訂本條文第二項。
二、有鑑於目前公投案採「一案一張」方式印製公投選票方式,惟當公投提案數過多時,為方便公民得以順利閱讀公投提案內容及投票,且為避免他人得自選民是否領取某張公投選票,從而窺知其對於公投案之投票意願,讓選民的投票意向因此暴露,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爰參酌美國各州辦理公投經驗,將所有議題印在同一張選票之做法,增訂本條第二項,明定「公民投票案數如超過二案數,應全部印製於同一選票」,希冀以消弭違反秘密投票原則之疑慮,俾利公投選務作業順暢無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