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琪銘
吳琪銘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歐珀
陳歐珀
賴瑞隆
賴瑞隆
郭正亮
郭正亮
鍾孔炤
鍾孔炤
施義芳
施義芳
陳明文
陳明文
莊瑞雄
莊瑞雄
邱泰源
邱泰源
黃秀芳
黃秀芳
陳曼麗
陳曼麗
何志偉
何志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鍾佳濱
蘇巧慧
蘇巧慧
管碧玲
管碧玲
李俊俋
李俊俋
林俊憲
林俊憲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災害防救法第四十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明知有關災害之不實訊息而為第三十條第一項之情形者,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四十一條 乘災害之際而故犯竊盜、詐欺、恐嚇取財、搶奪、強盜之罪者,得依刑法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針對本法第二條所定災害,若為不實之通報,致行政機關啟動相關災害防救等處理措施,致使他處因發生災害,卻使行政機關防救不及之結果,影響公共安全甚鉅,爰增訂第二項規定。 二、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七號刑事判決,「散播」係指散布、傳播於眾之意,而所謂「謠言」或「不實訊息」,係指該「捏造之語」或「虛構之事」,其內容出於故意虛捏者。因此,關於「散播謠言或不實訊息」,係以散布、傳播「捏造或虛構事實」為其構成要件,行為人將自己或他人捏造、扭曲、纂改或虛構全部或部分可證明為不實之訊息(包括資訊、消息、資料、數據、廣告、報導、民調、事件等各種媒介形式或內容),故意甚至是惡意地藉由媒體、網路或以其他使公眾得知之方法,以口語、文字或影音之形式傳播或散布於眾,引人陷入錯誤,甚至因而造成公眾或損害個人,即具有法律問責之必要。散播有關災害之謠言或不實訊息之行為,其影響層面除涉及人民生命、身體、財產安全外,更有影響國土保全之虞,倘若上開散播行為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甚至有致人於死或重傷之情形,均需課以刑責以阻絕謠言或不實訊息流通,遂參考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十五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一百零四條、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