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學聖
陳學聖
連署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宜民
陳宜民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孔文吉
孔文吉
柯志恩
柯志恩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呂玉玲
呂玉玲
蔣乃辛
蔣乃辛
童惠珍
童惠珍
李彥秀
李彥秀
王金平
王金平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鑑於近年來我國兒虐案件頻傳,對於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產生重大影響,因此行為人對於未滿十六歲兒童及青少年施以凌虐行為者,處罰不宜過輕,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為保護未滿十六歲之人免於因凌虐因而致死、致重傷,爰增訂第三項、第四項加重結果犯之處罰,以保護我國兒童及青少年身心發展過程中之健全及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