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曾銘宗
曾銘宗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吳志揚
吳志揚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童惠珍
童惠珍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徐志榮
徐志榮
馬文君
馬文君
李彥秀
李彥秀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奕華
林奕華
林德福
林德福
王育敏
王育敏
費鴻泰
費鴻泰
許毓仁
許毓仁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其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軍官、士官退伍除役後所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低於少校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其申請資格、金額、程序及相關辦法,由國防部定之。 第二十八條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人員,其本人及眷屬實物代金與眷屬補助費,十足發給。 於退撫新制施行前核定支領退伍金人員,每一基數加發一個月本人實物代金,並一次加發眷屬實物代金及眷屬補助費,其規定如下: 一、服現役三年以上未滿四年者,發給六個月。 二、服現役四年以上未滿五年者,發給一年。 三、服現役五年以上者,發給二年。
一、增訂第三項規定。 二、鑑於國軍人員暨支領退休俸撫卹金人員子女教育補助費發放規定實施已久,為保障軍人退役年齡早以及為國家犧牲貢獻精神之特殊性,並實現照顧弱勢,爰明定發放子女教育補助費之法源依據。 三、對於請領資格多有爭議,行政院於107年考量上校的月退俸約五萬八千元(以上校可服役年限廿八年計算),就算仍要負擔其子女的教育費用,相較於中校月退俸約四萬二千六百元(中校服役年限廿四年),財力較能夠支應,增訂改為中校以下具有請領資格。惟單以階級區分方式,未考量本次年金改革已大幅調降退休俸計算基準,以及個別退役人員之年資差異,爰將請領資格改為「支領退休俸、贍養金低於少校一級本俸及專業加給合計數額(計算金額29,295+22,370=51,665)」者,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