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為洲
林為洲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許毓仁
許毓仁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宜民
陳宜民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奕華
林奕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為配合《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及我國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其保護對象係以未滿18歲者為目標,爰修正本條第一項,放寬保護對象為未滿十八歲之人,並提高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本法係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對於因凌虐未滿十八歲之人致死、致重傷者,加重其刑責。爰增訂第三項及第四項,明定其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