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黃昭順
黃昭順
連署人
林奕華
林奕華
陳宜民
陳宜民
許淑華
許淑華
林德福
林德福
蔣乃辛
蔣乃辛
柯志恩
柯志恩
吳志揚
吳志揚
童惠珍
童惠珍
沈智慧
沈智慧
孔文吉
孔文吉
蔣萬安
蔣萬安
陳超明
陳超明
陳學聖
陳學聖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李鴻鈞
李鴻鈞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已由我國透過制定《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予以內國法化。該公約保護對象係以未滿十八歲者為對象,爰修正本條為未滿十八歲之人,並配合相關立法例,對於未滿十八歲者施以凌虐行為處罰不宜過輕,調高刑罰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應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七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本條以凌虐未滿十八歲者為犯罪構成要件行為之核心,在意圖營利之情形,以及因此致人於死及致重傷之情形,均有加重刑罰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