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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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一、酒駕殺人者多數是洒駕慣犯,而且多數「良知泯滅」(視人命如草芥)。如今(2019)年春節前夕台中第二起酒駕殺人兇手,去(2018)年已兩度因酒駕吊銷執照和判刑,卻毫無悔意,照樣酒駕,殺人後還冷血的說「撞死就撞死了,處理就好了!」。酒駕奪命當然就是「故意殺人」,而且殺人者大多漫不在乎。因此,建議政府朝「故意殺人」修法,必須採「治亂世(亂駕)用重典」對策,不然絕對無法遏止。
二、酒駕肇事者,每次發生事情,都說自己不是故意的,但撞死人卻是事實,明知酒駕上路會造成自己及其他用路人於不可預期的危險之中,卻還是存著僥倖心態開車上路,符合「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檢察官應該以「故意」的殺人罪起訴,以正效尤。
三、台灣對於酒駕肇事的罰責,近年來從一再發生的事件中不斷向上調升,但因為台灣的法律多半「立法從嚴、執法從寬」,雖然超過0.25毫克的酒測值就要依違反刑法《公共危險罪》判處刑責,酒駕肇事致死者要接受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卻從來沒法官判過10年的刑責。
四、酒駕問題在世界各地層出不窮,南韓亦不例外。為嚴懲酒駕,南韓國會於2018年11月29日通過「特殊犯罪加重處罰法」修訂案,對酒駕致死量刑標準由現行的1年以上有期徒刑,提高到3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處無期徒刑;酒駕致傷的量刑標準也提高到1年至15年有期徒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