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林奕華
林奕華
柯志恩
柯志恩
孔文吉
孔文吉
王育敏
王育敏
陳學聖
陳學聖
陳宜民
陳宜民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德福
林德福
林為洲
林為洲
吳志揚
吳志揚
童惠珍
童惠珍
賴士葆
賴士葆
林麗蟬
林麗蟬
呂玉玲
呂玉玲
沈智慧
沈智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現行第一項之「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非人道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如行為人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行為,處罰不宜過輕,況修正條文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傷害罪法定刑已提高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為保護未滿十六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爰參考德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第四項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處罰。 四、故意殺害未滿十六歲之人,應依刑法殺人罪之規定處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