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鍾佳濱
鍾佳濱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吳玉琴
吳玉琴
陳曼麗
陳曼麗
陳靜敏
陳靜敏
蘇巧慧
蘇巧慧
洪宗熠
洪宗熠
葉宜津
葉宜津
管碧玲
管碧玲
鍾孔炤
鍾孔炤
周春米
周春米
林靜儀
林靜儀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余宛如
余宛如
邱泰源
邱泰源
蔣絜安
蔣絜安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及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聯合國於1989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 of Child)保障兒童及少年身心。我國於2014年公布《兒童權利公約施行法》,確認該公約國內法化。《兒童權利公約》與我國《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皆以十八歲以下兒童與少年為適用對象,故修正本條適用對象為十八歲以下兒童及少年。 二、本條三、四項為新增,對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人於死及至重傷者,加重相對刑罰。
第二百八十六條之一 對於未滿六歲之人犯前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本條新增。 二、我國兒童年滿六周歲需接受國民義務教育,在此之前家庭教育為其大部分資訊來源,經由學校教育內容,受暴孩童方有受暴概念及求救管道,教師亦會觀察孩童精神狀態、身體有無新舊外傷,在必要時通報相關單位主動介入。 三、若父母、監護人或其同居人在兒童未就學前對其施暴,無疑是在孩童身心狀況皆處於弱勢,且無法脫離原生家庭困境下遭受凌虐待遇,將對兒童身心造成格外傷害,其罪行顯較對學齡少年施以凌虐為重,故有加強刑法提高嚇阻力之必要,本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