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俊憲
林俊憲
邱志偉
邱志偉
黃國書
黃國書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陳歐珀
陳歐珀
鄭寶清
鄭寶清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素月
陳素月
呂孫綾
呂孫綾
李俊俋
李俊俋
葉宜津
葉宜津
劉世芳
劉世芳
何志偉
何志偉
管碧玲
管碧玲
邱泰源
邱泰源
洪宗熠
洪宗熠
蔡適應
蔡適應
趙正宇
趙正宇
張宏陸
張宏陸
蔡易餘
蔡易餘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現行條文第一項所稱之「凌虐」係指通常社會觀念上之非人道待遇,包括積極或消極性行為,如毆打、不予就醫或食不使飽等行為均屬之。遭受暴力侵害的兒童生活在隔絕和恐懼之中,在施害者與其關係密切的情況下,幼童尋求支持與幫助的能力較弱,故處罰不宜過輕,有修正之必要性和急迫性,且實務上認為凌虐行為與偶然性毆打成傷的情形有別,爰修正第一項法定刑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有鑑於近幾年兒虐案件不減反增,根據衛福部保護服務司所提供的資料顯示,全國兒少保護通報人數有逐年遞增的情況,106年底兒少保護通報人數甚至達到45,283,是5年以來的高峰;102年至107年全國重大兒少虐待致死人數總計133件。 三、本法以凌虐為構成要件行為之犯罪,除本罪以外,尚有第一百二十六條凌虐人犯罪,該罪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為保護未滿十六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爰參考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與德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於第三項、第四項增訂加重結果犯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