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曼麗
陳曼麗
何志偉
何志偉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鍾佳濱
鍾佳濱
邱泰源
邱泰源
吳玉琴
吳玉琴
莊瑞雄
莊瑞雄
劉世芳
劉世芳
葉宜津
葉宜津
陳明文
陳明文
許智傑
許智傑
施義芳
施義芳
洪宗熠
洪宗熠
吳秉叡
吳秉叡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修正本條文。 二、針對虐童案件頻傳,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也由於上述情況之發生,導致於民間有所謂的「私刑正義」出現,其認為政府過去對虐童案刑罰不夠重。 三、是以,顯示現有法規實有缺漏,犯罪之法定刑,有過輕或不符罪責相當原則,且罰金金額亦不符時宜,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四、爰此,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針對凌虐兒童修法加重刑責,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加予保障幼童,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