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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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
一、修正本條文。
二、針對虐童案件頻傳,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也由於上述情況之發生,導致於民間有所謂的「私刑正義」出現,其認為政府過去對虐童案刑罰不夠重。
三、是以,顯示現有法規實有缺漏,犯罪之法定刑,有過輕或不符罪責相當原則,且罰金金額亦不符時宜,實有檢討修正之必要。
四、爰此,特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針對凌虐兒童修法加重刑責,增訂處罰凌虐幼童致死、致重傷的加重結果犯,加予保障幼童,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