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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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執行業務機構以外人士、社會人士、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通報人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修正本條文。
二、針對虐童案件頻傳,蘇揆及教長日前所云,只要鄰居及教師「多一分雞婆、多一分關心,孩子就少一分傷亡,多一分幸福」。又,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是以,顯示現有法規確有疏漏,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故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來發現兒少受虐之案件。
三、因此,比照近年來獎勵檢舉制度奏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吹哨者條款」,除增修對於通報人身分應保密外,並鼓勵更多人們關心兒童、勇於通報。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通報人及對其身分保密之機制。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讓保護兒童機制更完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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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其他執行業務機構以外人士、社會人士、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問題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及協助、通報人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一、修正本條文。
二、針對虐童案件頻傳,蘇揆及教長日前所云,只要鄰居及教師「多一分雞婆、多一分關心,孩子就少一分傷亡,多一分幸福」。又,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是以,顯示現有法規確有疏漏,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故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來發現兒少受虐之案件。
三、因此,比照近年來獎勵檢舉制度奏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吹哨者條款」,除增修對於通報人身分應保密外,並鼓勵更多人們關心兒童、勇於通報。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通報人及對其身分保密之機制。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讓保護兒童機制更完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