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亭妃
陳亭妃
連署人
莊瑞雄
莊瑞雄
許智傑
許智傑
何欣純
何欣純
陳曼麗
陳曼麗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劉世芳
劉世芳
施義芳
施義芳
吳玉琴
吳玉琴
鍾佳濱
鍾佳濱
葉宜津
葉宜津
洪宗熠
洪宗熠
何志偉
何志偉
邱泰源
邱泰源
蘇巧慧
蘇巧慧
陳明文
陳明文
吳秉叡
吳秉叡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執行業務機構以外人士、社會人士、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通報人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三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一、施用毒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 二、充當第四十七條第一項場所之侍應。 三、遭受第四十九條各款之行為。 四、有第五十一條之情形。 五、有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各款之情形。 六、遭受其他傷害之情形。 其他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各款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知悉或接獲通報前二項案件時,應立即進行分級分類處理,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第一項第五款案件後,應於四日內提出調查報告;受理第一項其他各款案件後,應於三十日內提出調查報告。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分級分類處理及調查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正本條文。 二、針對虐童案件頻傳,蘇揆及教長日前所云,只要鄰居及教師「多一分雞婆、多一分關心,孩子就少一分傷亡,多一分幸福」。又,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是以,顯示現有法規確有疏漏,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故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來發現兒少受虐之案件。 三、因此,比照近年來獎勵檢舉制度奏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吹哨者條款」,除增修對於通報人身分應保密外,並鼓勵更多人們關心兒童、勇於通報。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通報人及對其身分保密之機制。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讓保護兒童機制更完善。
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其他執行業務機構以外人士、社會人士、任何人知悉兒童及少年有前項問題之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並得酌予獎勵。 第一項至第四項通報及協助、通報人獎勵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教保服務人員、警察、司法人員、移民業務人員、戶政人員、村(里)幹事、村(里)長、公寓大廈管理服務人員及其他執行兒童及少年福利業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知悉兒童及少年家庭遭遇經濟、教養、婚姻、醫療等問題,致兒童及少年有未獲適當照顧之虞,應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接獲前項通報後,應對前項家庭進行訪視評估,並視其需要結合警政、教育、戶政、衛生、財政、金融管理、勞政、移民或其他相關機關提供生活、醫療、就學、托育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前二項通報及協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一、修正本條文。 二、針對虐童案件頻傳,蘇揆及教長日前所云,只要鄰居及教師「多一分雞婆、多一分關心,孩子就少一分傷亡,多一分幸福」。又,按衛福部統計資料顯示,我國每年約有8千到9千名兒少受到身體、精神、疏忽等對待,還有約15至30名兒少受到家庭成員嚴重虐待致死,其中,6歲以下兒童甚至約佔8成。另外,長庚醫院也做過研究,兒虐病例以0到6歲嬰幼兒居多,高達82%,且頭部、腦部受傷最多,達60%,嚴重者痊癒後高達26%會導致重殘。是以,顯示現有法規確有疏漏,面對兒少受虐事件層出不窮之嚴重情形,保護與防治工作亟待進一步落實,通報制度為處理兒少受虐事件之首務,故期望藉由更多人之主動通報來發現兒少受虐之案件。 三、因此,比照近年來獎勵檢舉制度奏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吹哨者條款」,除增修對於通報人身分應保密外,並鼓勵更多人們關心兒童、勇於通報。爰擬具「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三條及第五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新增主管機關得酌予獎勵通報人及對其身分保密之機制。俾利擴大保障兒少之身心健康與生命安全,讓保護兒童機制更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