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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立法委員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沈智慧
連署人
許淑華
王育敏
江啟臣
羅明才
林德福
陳超明
林為洲
呂玉玲
童惠珍
蔣乃辛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賴士葆
馬文君
黃昭順
林奕華
柯志恩
徐志榮
許毓仁
孔文吉
陳宜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詳情
關係文書
法律對照表
修法歷程
三讀版本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而被害人為兒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增列第三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而被害人為兒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