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沈智慧
沈智慧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王育敏
王育敏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陳超明
陳超明
林為洲
林為洲
呂玉玲
呂玉玲
童惠珍
童惠珍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麗蟬
林麗蟬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賴士葆
賴士葆
馬文君
馬文君
黃昭順
黃昭順
林奕華
林奕華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許毓仁
許毓仁
孔文吉
孔文吉
陳宜民
陳宜民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七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而被害人為兒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二百七十八條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增列第三項「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而被害人為兒童者,處死刑、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