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沈智慧
沈智慧
連署人
許淑華
許淑華
馬文君
馬文君
江啟臣
江啟臣
王育敏
王育敏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賴士葆
賴士葆
蔣乃辛
蔣乃辛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林德福
林德福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呂玉玲
呂玉玲
林為洲
林為洲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奕華
林奕華
童惠珍
童惠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前項再犯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死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第二項增列再犯而致人於死者,可處無期徒刑、死刑。 二、第一項再犯肇事致人於死,增列無期徒刑、死刑等法定刑,讓酒駕累累肇事造成死傷之行為者付出應有的代價,以貫徹「酒駕零容忍」精神,保障民眾及用路人生命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