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馬文君
馬文君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淑華
許淑華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沈智慧
沈智慧
黃昭順
黃昭順
呂玉玲
呂玉玲
林奕華
林奕華
童惠珍
童惠珍
江啟臣
江啟臣
徐志榮
徐志榮
林為洲
林為洲
陳學聖
陳學聖
蔣乃辛
蔣乃辛
林麗蟬
林麗蟬
陳超明
陳超明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犯前項之罪,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該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10月11日下午近六時,正值下班交通尖峰時間,台北市南京東路四段鬧區,疑有兩輛轎車市區競速,其中一輛轎車失控撞進騎樓,造成三人死亡,車毀了2個無辜家庭,經查肇事者其一有酒駕前科吊扣駕照,屬累犯行為, 二、「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雖已針對酒後駕車逐步朝向加重處罰方向修法,根據警政署資料顯示,提高罰則後酒駕肇事件數2011年是111,498件,至2015年酒駕數是112,684件,增加1,186件,不減反增;另由2007─2015年酒駕再犯的刑事處罰現況有罪偵結案件分析,酒駕「再犯」比率則呈現大幅提升趨勢,由2007年占所有案件14.7%,迄2015年止已提升至47.25%,9年內再犯加32.55%,突顯國內酒駕再犯問題的嚴重性,此一情形已嚴重影響民眾行路與車輛行車安全,不但造成國人生命、財產的損失以及家庭破碎外,更為自己與家人留下永遠無法彌補的遺憾。 三、經查美國各州對於酒駕累犯皆採更嚴厲的處罰措施,以加州為例,初犯、無人員傷亡、無逃逸行為的酒駕者所面臨的懲罰是吊扣駕照6個月,罰款1,500~1,800美元。在5年之內再次違反,吊扣駕照兩年,罰款和刑期加倍。如果駕駛者在7年內有3次酒後駕車被捕的記錄,將會被控以二級謀殺罪,即使駕車人並沒有造成任何人傷亡,照樣會被控以謀殺罪。對于二級謀殺罪,最高甚至可適用死刑。 四、針對酒駕累犯,提案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受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五年以內再犯該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不適用本法第四十七條,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