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洪宗熠
洪宗熠
黃秀芳
黃秀芳
施義芳
施義芳
連署人
吳秉叡
吳秉叡
黃國書
黃國書
吳思瑤
吳思瑤
周春米
周春米
吳焜裕
吳焜裕
鍾孔炤
鍾孔炤
蘇巧慧
蘇巧慧
葉宜津
葉宜津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蕭美琴
蕭美琴
蔡培慧
蔡培慧
鍾佳濱
鍾佳濱
余宛如
余宛如
劉世芳
劉世芳
江永昌
江永昌
蔣絜安
蔣絜安
議案狀態
三讀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六條之一 國有不動產依法提供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之收益,得提撥一定比率回饋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不受國有財產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其範圍、一定比率、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 二、國內再生能源產業發展仍在發展階段,其中離岸風電設備建置涉及地方團體、區域漁會及地方人士不同意見之溝通,為協助並鼓勵地方政府主動協調地方事務,將海域土地償金以一定比例提供地方政府,以襄助辦理離岸風電推動事宜,將能更有效帶動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