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趙天麟
趙天麟
趙正宇
趙正宇
何志偉
何志偉
賴瑞隆
賴瑞隆
蔡培慧
蔡培慧
黃秀芳
黃秀芳
蘇巧慧
蘇巧慧
王榮璋
王榮璋
林淑芬
林淑芬
蔣絜安
蔣絜安
陳瑩
陳瑩
張宏陸
張宏陸
吳思瑤
吳思瑤
吳玉琴
吳玉琴
陳素月
陳素月
陳靜敏
陳靜敏
何欣純
何欣純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及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條之一 有事實足認故意對於六歲以下兒童,犯第二百七十七條或第二百七十八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一、本條為新增。 二、零至六歲階段,是人類身體或心智成長最脆弱時期,完全仰賴照顧且無法自我保護,在歐美先進國家甚至將幼童保護納為國家責任。爰此,基於國家對幼童應有特別保護必要之立場,增訂本條,凡經詳細調查與專業認定後,例如經社工或其他兒少保護專業人員家訪所得之調查報告等,有傷害六歲以下幼童之故意者,應加重其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修正第一項:鑒於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兒少權法)第二條規定十八歲以下為兒童及少年,且同法第四十九條禁止對其身心虐待,為使刑法與兒少權法對兒童及少年之保障規範有一致性,修正本條第一項前段,將受虐對象年齡由十六歲以下提高至十八歲以下。又根據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者,得易科罰金。惟虐兒之人處罰不宜過輕,是以修正第一項後段,法定刑修正為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第二項未修正。 三、新增第三項與第四項:本條以凌虐為構成要件,根據司法實務上之認定,所謂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又循通常社會觀念,非人道對待,無論是作為或不作為亦均屬之,例如鞭打、狠踹、惡意不提供足夠食物、生病不送醫院等刻意不給予適當照顧等。就此,針對持續或長期的非人道對待因而致死的情況,其惡性重大,應予加重處罰,是以參酌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新增第三項與第四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