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連署人
黃國書
黃國書
洪宗熠
洪宗熠
趙天麟
趙天麟
蔡培慧
蔡培慧
吳思瑤
吳思瑤
何志偉
何志偉
賴瑞隆
賴瑞隆
王榮璋
王榮璋
林淑芬
林淑芬
蘇巧慧
蘇巧慧
趙正宇
趙正宇
陳瑩
陳瑩
張宏陸
張宏陸
何欣純
何欣純
蔣絜安
蔣絜安
吳玉琴
吳玉琴
陳靜敏
陳靜敏
黃秀芳
黃秀芳
陳素月
陳素月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十八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遇有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司法警察機關應報請檢察官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第二百十八條 遇有非病死或可疑為非病死者,該管檢察官應速相驗。 前項相驗,檢察官得命檢察事務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但檢察官認顯無犯罪嫌疑者,得調度司法警察官會同法醫師、醫師或檢驗員行之。 依前項規定相驗完畢後,應即將相關之卷證陳報檢察官。檢察官如發現有犯罪嫌疑時,應繼續為必要之勘驗及調查。
一、修正第一項:為推動『兒童死亡原因個案複審』(child death review, CDR)制度,透過回溯性收集有關死者、執法人員、法院、兒童保護服務機構和照顧者的資料後,經過系統性、跨機構、跨團隊性的專業團隊討論,找出可矯正的致死原因(例如兒虐或其他因素),經由行政方式,預防類似的兒童死亡再發生,於第一項後段增訂「遇有非病死或有犯罪嫌疑之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司法警察機關應報請檢察官相驗。」 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未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