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瑩
陳瑩
連署人
何志偉
何志偉
蔡培慧
蔡培慧
洪宗熠
洪宗熠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何欣純
何欣純
張宏陸
張宏陸
劉建國
劉建國
李俊俋
李俊俋
吳琪銘
吳琪銘
趙天麟
趙天麟
蔡適應
蔡適應
邱泰源
邱泰源
李昆澤
李昆澤
王榮璋
王榮璋
吳玉琴
吳玉琴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五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第一項第一款托嬰中心應裝設監視錄影系統,其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第七十五條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分類如下: 一、托嬰中心。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心理輔導或家庭諮詢機構。 五、其他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前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規模、面積、設施、人員配置及業務範圍等事項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委託民間或自行創辦;其所屬公立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之業務,必要時,並得委託民間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托嬰中心托育服務之輔導及管理事項,應自行或委託相關專業之機構、團體辦理。
一、本條第四項新增。 二、當發生托嬰人員對嬰兒行使不當行為時,監視錄影系統可確保日後證據之留存及蒐集,以利釐清托嬰中心及人員之責任與建構更完善之幼兒托育環境。 三、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