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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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針對凌虐兒童及少年之行為雖有相關罰則,然因現行罰則過輕未能有效遏止虐待之事件發生,又因虐待之行為不僅造成兒童及少年之傷害外,往往亦會對於兒童及少年未來的身心發展有嚴重之負面影響,相關處罰不宜過輕,爰提高相關罰則,以期遏阻類似情事再次發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