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趙正宇
趙正宇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李俊俋
李俊俋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陳曼麗
陳曼麗
施義芳
施義芳
何志偉
何志偉
鍾佳濱
鍾佳濱
鍾孔炤
鍾孔炤
邱泰源
邱泰源
管碧玲
管碧玲
郭正亮
郭正亮
陳明文
陳明文
洪宗熠
洪宗熠
曾銘宗
曾銘宗
蔡適應
蔡適應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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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第九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九條各款規定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公布其姓名或名稱。
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針對凌虐兒童及少年之行為雖有相關罰則,然因現行罰則過輕未能有效遏止虐待之事件發生,又因虐待之行為不僅造成兒童及少年之傷害外,往往亦會對於兒童及少年未來的身心發展有嚴重之負面影響,相關處罰不宜過輕,爰提高相關罰則,以期遏阻類似情事再次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