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徐志榮
徐志榮
林奕華
林奕華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蔣萬安
蔣萬安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江啟臣
江啟臣
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沈智慧
沈智慧
林麗蟬
林麗蟬
黃昭順
黃昭順
陳宜民
陳宜民
陳超明
陳超明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六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本罪構成要件為凌虐,通常係社會觀念上之凌辱虐待等,長時間且非人道之待遇,不論積極性之行為,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或消極性之行為,如病不使醫,傷不使療等行為均包括在內。實務認為凌虐行為具有持續性,與偶然之毆打成傷情形有異,凌虐故意致人於死,亦為顯可預見之故意,近年虐兒案件節節高升,手段日益兇殘,原七年以上之刑度顯無法嚇阻犯罪之故意,致死者更侵害受害人最高之身體法益為最,部分加害者顯有與世隔絕之必要,爰提案修正本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