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呂玉玲
呂玉玲
連署人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林奕華
林奕華
徐志榮
徐志榮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吳志揚
吳志揚
江啟臣
江啟臣
羅明才
羅明才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宜民
陳宜民
黃昭順
黃昭順
陳超明
陳超明
林麗蟬
林麗蟬
沈智慧
沈智慧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第一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二、第一項各款未修正。 三、第二項修正,加重不能安全駕駛罪因而至於死者,最高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致傷害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