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
| 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偏遠、離島及原住民族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 第二十三條之二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組成學校午餐輔導會,負責規範、輔導、考核及獎懲學校辦理午餐相關業務。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應成立學校午餐供應會或相當性質之組織,其組成、評選、供應及迴避原則,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其成員組成,現任家長應占四分之一以上。 主管機關應補助國民中小學設置廚房,並因應山地、偏遠及離島地區之需要,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辦理午餐,並會同農業主管機關協助在地食材供應事宜。其補助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另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稽查學校午餐辦理情形並派員訪視;其稽查項目、校數等執行方式由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政府訂定之。 |
一、學校衛生法於民國91年1月16日公布施行時,就以顧及到特殊地區學校情形,於法律中明定主管機關應補助該特定特殊區域之學校營養午餐。
二、查原住民族地區,無論是山地鄉(區)或是平地鄉(鎮)皆有學校營養午餐食材供應等問題,故若僅限於山地鄉(區)將會有保障漏洞,因此,除三十個山地鄉(區)外,應一併納入平地原住民地區之鄉(鎮),始能周全保障原住民學生健康食用營養午餐之權益。
三、上開地區之平地原住民地區與現行法所訂之特殊區域,其營養午餐之環境、資源困乏程度相當,基於憲法平等原則相同事件,相同處理,應將本法山地區域改為原住民族地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