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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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三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原住民因參加原住民族歲時祭儀者。 九、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前項勤務召集除因演習外,相當於戰時之非常事變,或配合動員召集之勤務召集,得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 第四十三條 後備軍人及補充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國防部所屬權責單位核定者,得免除本次之教育召集、勤務召集、點閱召集: 一、患病不堪行動者。 二、家庭發生重大事故,必須本人處理者。 三、中等以上學校在校之學生。 四、民意代表正值開會期中者。 五、因事赴國外者。 六、航行國外之船員,正在航行中者。 七、有犯罪嫌疑在羈押中,或犯罪處徒刑在執行中者。 八、其他因不可抗力而無法應召者。 |
一、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十
條第十二項,國家應依民族意願,保障原住民族之文化並促其發展。此乃憲法所規定國家保障原住民族文化之義務。
二、原住民族歲時祭儀係原住民族文化中非常重要的一環,無論是在於傳統文化或是部落文化、習俗之傳承上具有非同小可之意義。
三、對於國防安全之衡平上,原住民在於服兵役之義務履行上,或是於戰時之緊急情形,原住民族文化傳承之相關權利皆有所退讓,而一般性教育召集之部分,則應衡平性保護原住民族文化傳承與發展之權利。
四、是以上開價值利益之衡平,爰增列第一項第八款予以免除該次召集及第二項針對戰時或特殊情形之排除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