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周春米
周春米
劉世芳
劉世芳
尤美女
尤美女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秉叡
吳秉叡
賴瑞隆
賴瑞隆
連署人
吳玉琴
吳玉琴
蔣絜安
蔣絜安
吳思瑤
吳思瑤
李麗芬
李麗芬
陳曼麗
陳曼麗
吳焜裕
吳焜裕
邱議瑩
邱議瑩
葉宜津
葉宜津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莊瑞雄
莊瑞雄
陳素月
陳素月
邱泰源
邱泰源
余宛如
余宛如
劉櫂豪
劉櫂豪
李俊俋
李俊俋
段宜康
段宜康
江永昌
江永昌
鄭運鵬
鄭運鵬
林靜儀
林靜儀
洪宗熠
洪宗熠
鍾孔炤
鍾孔炤
蕭美琴
蕭美琴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監察法第一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一條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為促進及保障人權,監察院設國家人權委員會,其組織及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 第一條 監察院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行使彈劾、糾舉及審計權,並提出糾正案,除審計權之行使另有規定外,悉依本法之規定。
一、增訂第二項。 二、依照聯合國1993年「關於促進及保護人權的國家機構地位的原則(Principles relating to the status of National Institutions)」(通稱巴黎原則),並落實憲法對人民權利之維護,爰明定監察院對於促進及保護人權之職責,並增設國家人權委員會隸屬於監察院,確保其超然之地位及高度,有效進行人權業務之統籌、協調、聯繫及督導,確保社會公平正義之實現,建立普世人權之價值及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