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德福
林德福
連署人
賴士葆
賴士葆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吳志揚
吳志揚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宜民
陳宜民
江啟臣
江啟臣
林麗蟬
林麗蟬
柯志恩
柯志恩
曾銘宗
曾銘宗
蔣萬安
蔣萬安
陳雪生
陳雪生
蔣乃辛
蔣乃辛
林為洲
林為洲
許淑華
許淑華
顏寬恒
顏寬恒
羅明才
羅明才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住宅法第二十二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二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 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因第一項減免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第二十二條 社會住宅於興辦期間,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課徵之地價稅及房屋稅,得予適當減免。 前項減免之期限、範圍、基準及程序之自治條例,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並報財政部備查。 第一項社會住宅營運期間作為居住、長期照顧服務、身心障礙服務、托育服務、幼兒園使用之租金收入,及依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二項第四款收取之租屋服務費用,免徵營業稅。 第一項及前項租稅優惠,實施年限為五年,其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情況延長之,並以一次為限。
地價稅及房屋稅乃地方政府重要財源,租稅優惠及減免措施將影響地方財政收入及市政建設推動,而過去中央立法若涉及地方稅損時,皆會依財政收支劃分相關規定給予補貼。 為利社會住宅推動順利,減少地方政府稅損擔憂,並長期提供民眾以較低廉租金入住社會住宅,爰增訂第五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