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葉宜津
葉宜津
連署人
呂孫綾
呂孫綾
蘇巧慧
蘇巧慧
郭正亮
郭正亮
邱議瑩
邱議瑩
鄭運鵬
鄭運鵬
蕭美琴
蕭美琴
劉世芳
劉世芳
李麗芬
李麗芬
吳秉叡
吳秉叡
李昆澤
李昆澤
周春米
周春米
余宛如
余宛如
趙天麟
趙天麟
吳思瑤
吳思瑤
鍾佳濱
鍾佳濱
段宜康
段宜康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裁罰金額、裁罰次數且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第八十條之一 違反本法經主管機關處以罰鍰者,主管機關應公布其事業單位或事業主之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主管機關裁處罰鍰,得審酌與違反行為有關之勞工人數、累計違法次數或未依法給付之金額,為量罰輕重之標準。
有鑑於少數企業與雇主一再違反法令,為強化落實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並提生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改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規定除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增列應公布「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以維政府執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