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羅明才
羅明才
陳怡潔
陳怡潔
連署人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林為洲
林為洲
吳志揚
吳志揚
江啟臣
江啟臣
李彥秀
李彥秀
曾銘宗
曾銘宗
徐志榮
徐志榮
陳學聖
陳學聖
林德福
林德福
許淑華
許淑華
許毓仁
許毓仁
顏寬恒
顏寬恒
蔣乃辛
蔣乃辛
議案狀態
排入院會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裁罰金額、裁罰次數且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鑑於少數企業與雇主一再違反法令,為強化落實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並提生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除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增列應公布「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以維政府執法公信力。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裁罰金額、裁罰次數且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有鑑於少數企業與雇主一再違反法令,為強化落實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並提生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除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增列應公布「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以維政府執法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