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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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裁罰金額、裁罰次數且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三十八條 雇主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第四項或第三十六條規定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有鑑於少數企業與雇主一再違反法令,為強化落實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並提生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除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增列應公布「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以維政府執法公信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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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裁罰金額、裁罰次數且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第三十八條之一 雇主違反第七條至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雇主違反第十三條第一項後段、第二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有前二項規定行為之一者,應公布其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並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應按次處罰。 |
有鑑於少數企業與雇主一再違反法令,為強化落實法令、保障勞工權益並提生裁罰機制之嚇阻力,爰提案修改性別工作平等法第三十八條及第三十八條之一規定,除公布「雇主姓名或名稱」、「負責人姓名」外,並增列應公布「裁罰金額」、「裁罰次數」及「公告期間至少兩年」,以維政府執法公信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