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陳素月
陳素月
連署人
許智傑
許智傑
莊瑞雄
莊瑞雄
張宏陸
張宏陸
吳玉琴
吳玉琴
鍾孔炤
鍾孔炤
段宜康
段宜康
李俊俋
李俊俋
王榮璋
王榮璋
邱志偉
邱志偉
施義芳
施義芳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葉宜津
葉宜津
蔣絜安
蔣絜安
邱泰源
邱泰源
劉櫂豪
劉櫂豪
邱議瑩
邱議瑩
何欣純
何欣純
蘇震清
蘇震清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太陽光電發電系統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第十條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 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前項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若涉及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之修繕,其費用政府得視情況予以補助,補助辦法由直轄市、縣(市)政府定之。
本條文第三項針對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公共通道溝渠及相關設施,明文規定地方政府應予以補助。考量近年化石燃料成本不斷上漲,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節約使用能源以及推廣再生能源因此修正本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