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
蘇震清
蘇震清
鍾孔炤
鍾孔炤
趙正宇
趙正宇
李俊俋
李俊俋
蔡易餘
蔡易餘
羅致政
羅致政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陳超明
陳超明
羅明才
羅明才
張廖萬堅
張廖萬堅
施義芳
施義芳
尤美女
尤美女
鍾佳濱
鍾佳濱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增訂第十三條之一及第三十九條之一條文草案

增訂條文 說明
第十三條之一 房屋出租人提供之租賃住宅廣告內容,不得以任何形式之方式,對欲承租房屋之人,設定非必要限制。 前項非必要之限制指: 一、性別。 二、年齡。 三、職業。 四、族群或國籍。 五、其他與房屋租賃無關之條件。 受託刊登租賃住宅廣告之媒體經營者,不得有違反本條第一項規定之廣告或揭示之情事。 一、本條新增。 二、按出租人在租屋廣告明文限特定條件之承租人,或設立與房屋租賃無關之條件篩選承租人之事,例如性別、年齡、職業、族群等,所在多有,然而此將造成租屋市場對特定租群過於嚴苛,亦造成不當且明顯之歧視。因此新增本條第一、第二項,明定出租人不得設定與租賃無關之條件。 三、租賃市場中常見房屋出租人將其租屋廣告刊登於報章雜誌、網路等媒體,相關業務經營者亦應負一定管理義務,故參照就業服務法第四十條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三項規範之。
第三十九條之一 違反第十三條之一者,經主管機關通知改正而逾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連續處罰之。 一、本條新增。 二、本條規定違反第十三條之一之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