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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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條 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 為培育具原住民身分警察人員並保障其來源,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之招生,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得依地方政府之原住民警察需求,設原住民族警察培育專班。 | 第十五條 中央設警察大學、警察專科學校,辦理警察教育。 |
一、新增第二項之規定。
二、參酌原住民族教育法對於原住民族學生就學保障、培育原住民族師資之立法例,於培育具有原住民族語言、文化背景之警察人才亦應比照辦理。
三、故修正本條,警察大學及警察專科學校於招生時,應保留一定名額予原住民學生,並於必要時得設立專班,以充實原住民族警察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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