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江啟臣
江啟臣
連署人
徐志榮
徐志榮
陳超明
陳超明
吳志揚
吳志揚
陳怡潔
陳怡潔
黃昭順
黃昭順
馬文君
馬文君
許毓仁
許毓仁
柯志恩
柯志恩
蔣萬安
蔣萬安
孔文吉
孔文吉
呂玉玲
呂玉玲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奕華
林奕華
林麗蟬
林麗蟬
林為洲
林為洲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政府資訊公開法第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出席會議成員名單及成員發言內容,不受第十八條第三款限制。 第七條 下列政府資訊,除依第十八條規定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主動公開: 一、條約、對外關係文書、法律、緊急命令、中央法規標準法所定之命令、法規命令及地方自治法規。 二、政府機關為協助下級機關或屬官統一解釋法令、認定事實、及行使裁量權,而訂頒之解釋性規定及裁量基準。 三、政府機關之組織、職掌、地址、電話、傳真、網址及電子郵件信箱帳號。 四、行政指導有關文書。 五、施政計畫、業務統計及研究報告。 六、預算及決算書。 七、請願之處理結果及訴願之決定。 八、書面之公共工程及採購契約。 九、支付或接受之補助。 十、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 前項第五款所稱研究報告,指由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委託專家、學者進行之報告或派赴國外從事考察、進修、研究或實習人員所提出之報告。 第一項第十款所稱合議制機關之會議紀錄,指由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成員組成之決策性機關,其所審議議案之案由、議程、決議內容及出席會議成員名單。
一、修正第三項。 二、國家設置獨立機關之目的,係藉排除在層級式行政體制下,上命下從之指揮或監督,使其享有中立、不受政治干擾之空間,擺脫政治控制與領導,公正執行具專業化、去政治化或必須顧及政治和社會多元價值之公共事務。獨立機關之成員一經任命後,除有法定事由,得由行政院院長免職外,均受有任期保障,致如有違反中立或不當言行,若行政院案長不與免職,仍可繼續任職;又獨立機關之決策係採合議制,機關成員多為專業或社會賢達,於審議時均有議決權,其所作決議均攸關公共利益,故各成員對於審議事項之發言內容及決策形成過程,有必要公開接受社會大眾檢視,爰修正第三項末段,增列會議紀錄包括成員發言內容且不受第18條第3款限制之規定,以促使獨立機關成員承擔社會責任,確保公益目的之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