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馬文君
馬文君
林為洲
林為洲
柯志恩
柯志恩
徐志榮
徐志榮
顏寬恒
顏寬恒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陳雪生
陳雪生
曾銘宗
曾銘宗
陳學聖
陳學聖
許毓仁
許毓仁
林奕華
林奕華
吳志揚
吳志揚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黃昭順
黃昭順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賴士葆
賴士葆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護理人員法第五十五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五十五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五十五條之三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護理人員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護理人員證書之外國人與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護理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護理與醫療之相關法令及護理人員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處罰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應盡的義務,故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華僑」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