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蔣乃辛
蔣乃辛
連署人
柯志恩
柯志恩
鄭天財Sra.Kacaw
鄭天財Sra.Kacaw
顏寬恒
顏寬恒
黃昭順
黃昭順
賴士葆
賴士葆
林為洲
林為洲
徐志榮
徐志榮
曾銘宗
曾銘宗
陳雪生
陳雪生
馬文君
馬文君
許毓仁
許毓仁
林奕華
林奕華
陳學聖
陳學聖
陳宜民
陳宜民
李彥秀
李彥秀
吳志揚
吳志揚
孔文吉
孔文吉
林德福
林德福
蔣萬安
蔣萬安
王育敏
王育敏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四十一條之三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第四十一條之三 外國人及華僑得依中華民國法律,應醫師考試。 前項考試及格,領有醫師證書之外國人及華僑,在中華民國執行醫療業務,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應遵守中華民國關於醫療之相關法令、醫學倫理規範及醫師公會章程;其執業之許可及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前項規定者,除依法懲處外,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其許可。
華僑為我國僑居國外之國民,享有所有的權利、同時必須盡應盡的義務,故毋須另為規定即可應考,爰刪除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華僑」之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