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高潞.以用.巴魕剌Kawlo.Iyun.Pacidal
連署人
周陳秀霞
周陳秀霞
孔文吉
孔文吉
李麗芬
李麗芬
陳超明
陳超明
鄭運鵬
鄭運鵬
李俊俋
李俊俋
賴瑞隆
賴瑞隆
陳學聖
陳學聖
陳瑩
陳瑩
陳宜民
陳宜民
邱泰源
邱泰源
趙天麟
趙天麟
徐志榮
徐志榮
鍾孔炤
鍾孔炤
林奕華
林奕華
林麗蟬
林麗蟬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文化藝術獎助條例第九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前兩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應符合當地文化特色、歷史淵源。於原住民族地區,應諮詢當地原住民族之意見。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第九條 公有建築物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不得少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 政府重大公共工程應設置公共藝術,美化環境。但其價值,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如於其建築物設置公共藝術,美化建築物及環境,且其價值高於該建築物造價百分之一者,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三項規定所稱公共藝術,係指平面或立體之藝術品及利用各種技法、媒材製作之藝術創作。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共藝術設置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及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定之。
增訂第三項規定,明訂公共藝術應具有當地文化特色、歷史脈絡避免公共藝術缺乏在地連結及文化敏感度。且於原住民族地區應諮詢原住民族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