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徐志榮
徐志榮
李彥秀
李彥秀
連署人
林為洲
林為洲
黃昭順
黃昭順
林麗蟬
林麗蟬
林德福
林德福
吳志揚
吳志揚
曾銘宗
曾銘宗
孔文吉
孔文吉
許毓仁
許毓仁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奕華
林奕華
馬文君
馬文君
柯志恩
柯志恩
江啟臣
江啟臣
蔣萬安
蔣萬安
陳宜民
陳宜民
賴士葆
賴士葆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三十六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補償期限以兩年為限。 第三十六條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每半個月給付一次;如經過一年尚未痊癒者,其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費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但以一年為限。
修正該條後段,對於經過一年尚未痊癒之受傷勞工,僅給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之職業傷害或職業病補償,既然未痊癒,顯見其亦無法工作,勞保條例卻僅支付平均月投保薪資半數,顯不合理。爰建議齊一補償金額訂為平均月投保薪資百分之七十發給,並以兩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