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許毓仁
許毓仁
連署人
江啟臣
江啟臣
林為洲
林為洲
王育敏
王育敏
李彥秀
李彥秀
柯志恩
柯志恩
蔣乃辛
蔣乃辛
林德福
林德福
陳宜民
陳宜民
徐志榮
徐志榮
林麗蟬
林麗蟬
馬文君
馬文君
顏寬恒
顏寬恒
吳志揚
吳志揚
曾銘宗
曾銘宗
林奕華
林奕華
呂玉玲
呂玉玲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醫師法第二十八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有鑑於近年有諸多醫療糾紛源自於醫師無照執業,而醫療行為事關人民之生命、健康甚鉅,因此我國就執行醫療業務,需有合法之醫師資格。惟近年違紀之事仍然頻傳,顯見現行法令嚇阻力未見成效,人民之權利未受周全之保障,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提高相關之徒刑及罰金,以期避免此類之不法行徑繼續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