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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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 第二十八條 未取得合法醫師資格,執行醫療業務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但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罰: 一、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醫療機構,於醫師指導下實習之醫學院、校學生或畢業生。 二、在醫療機構於醫師指示下之護理人員、助產人員或其他醫事人員。 三、合於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 四、臨時施行急救。 |
有鑑於近年有諸多醫療糾紛源自於醫師無照執業,而醫療行為事關人民之生命、健康甚鉅,因此我國就執行醫療業務,需有合法之醫師資格。惟近年違紀之事仍然頻傳,顯見現行法令嚇阻力未見成效,人民之權利未受周全之保障,爰提案修正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提高相關之徒刑及罰金,以期避免此類之不法行徑繼續發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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