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鄭寶清
鄭寶清
蘇震清
蘇震清
林俊憲
林俊憲
陳靜敏
陳靜敏
陳雪生
陳雪生
陳曼麗
陳曼麗
施義芳
施義芳
蘇治芬
蘇治芬
高志鵬
高志鵬
吳琪銘
吳琪銘
江永昌
江永昌
黃秀芳
黃秀芳
邱泰源
邱泰源
王定宇
王定宇
蔡易餘
蔡易餘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交付審查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二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幼兒園得裝設監視錄影系統,裝設之位置、區域、數量及維護等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條規定、體罰、不當管教或性騷擾之行為。 教保服務機構應就下列事項訂定管理規定、確實執行,並定期檢討改進: 一、環境、食品安全與衛生及疾病預防。 二、安全管理。 三、定期檢修各項設施安全。 四、各項安全演練措施。 五、緊急事件處理機制。
增列第三項,為保障幼兒權益及安全,考量教保服務機構幼兒:指二歲以上至入國民小學前之人,遭遇機構人員之不當行為時,無力反抗也無法表述事發經過,為避免虐兒或幼兒意外事故發生時,減少業者與家長的爭議,幼兒園得全面安裝監視器系統,藉以保障幼兒及幼兒園教保服務人員。為保障個人隱私,監視攝影設備使用管理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