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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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托嬰中心得裝設監視攝影設備。 | 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
二、因虐嬰事件頻繁,甚至有托嬰中心有孩童受傷、受虐之疑義紛爭層出不窮,導致家長與機構業者紛擾甚至對簿公堂。托嬰中心為收托0至2歲嬰兒,倘遭受托嬰中心人員之不當行為時,無力反抗也無法表述事發經過,為保障家長、幼童、業者及照護員之權益,避免爭議發生時之舉證困難各執一詞,實有修法之必要,得於上述場所全面加裝監視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