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提案人
林岱樺
林岱樺
連署人
陳雪生
陳雪生
林俊憲
林俊憲
吳琪銘
吳琪銘
施義芳
施義芳
蘇治芬
蘇治芬
邱泰源
邱泰源
江永昌
江永昌
鄭寶清
鄭寶清
高志鵬
高志鵬
黃秀芳
黃秀芳
陳靜敏
陳靜敏
蘇震清
蘇震清
王定宇
王定宇
陳曼麗
陳曼麗
蔡易餘
蔡易餘
陳學聖
陳學聖
議案狀態
審查完畢
提案委員
原始資料
misq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七十七條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

修正條文 現行條文
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托嬰中心得裝設監視攝影設備。 第七十七條 托嬰中心應為其收托之兒童辦理團體保險。 前項團體保險,其範圍、金額、繳費方式、期程、給付標準、權利與義務、辦理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一、本條新增第三項。 二、因虐嬰事件頻繁,甚至有托嬰中心有孩童受傷、受虐之疑義紛爭層出不窮,導致家長與機構業者紛擾甚至對簿公堂。托嬰中心為收托0至2歲嬰兒,倘遭受托嬰中心人員之不當行為時,無力反抗也無法表述事發經過,為保障家長、幼童、業者及照護員之權益,避免爭議發生時之舉證困難各執一詞,實有修法之必要,得於上述場所全面加裝監視器。